【国际漫评】“触手”伸太长了吧
【国际漫评】“触手”伸太长了吧 时间:2025-04-05 10:16:47
网络使每一个人都成为潜在的信息发布者。
民主党参议院领袖哈里雷德说,这一切就看布什怎么做了。经过民选产生的两党议员在提名问题上依照党派利益划线进行激烈争斗,到最后关头却又在共同信仰的宪法和政治原则下进行妥协。
2000年美国大选中布什和戈尔可谓难分高下,最后结果就取决于谁能赢得佛罗里达州的选举人票(南风窗) 进入专题: 最高法院 。肯尼迪和奥坎纳虽然是里根提名的,但这两位在投票时也经常表现出自由派倾向。奥坎纳出生在得克萨斯的一个环境优裕的家庭,毕业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除了生3个孩子休息了外,一直从事法律或政治,事业上也很顺利,她曾担任亚利桑那州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是美国第一个担任这一职务的女性,1974年后转投司法界,担任过县和州法院的法官。当然,只从时间长这一点上还不足以说明问题。
这自然给布什和共和党往最高法院打下自己的桩脚提供了一个绝佳机会,同时也给民主党带来和布什以及共和党较量的考验。比如支持共和党的一个组织美国互联网进步就在电视上投放广告称民主党人会反对布什的任何提名,即使布什提名开国元勋华盛顿,民主党也会纠缠华盛顿小时候砍过一棵樱桃树,从而指责其破坏环境。但是,在很多案件中,媒体没有尽责。
70多年前,胡适曾经呼吁:我们今日需要一个约法﹐需要中山先生说的规定人民之权利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的一个约法。把司法机关有及时通报和公开相关材料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义务,媒体也有独立调查的权利和责任。而对司法和执法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应当由拥有基本人权的公民们举起森林般的巨手----制止。这样的案件中是否有刑讯逼供,是不言自明的。
上诉人滕兴善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并能与科学检验、鉴定结论相符,且提取了部分物证证实,其上诉提出‘没有杀人,以前的交代是乱讲的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 ── 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也许未必普遍适用,但是已经证明大部分情況下行之有效尤其在权力史无前例地集中、曲解词汇影响空前的当今世界当然,我们可以理解立法者在此的良苦用心,即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比,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更加及时、迅速地处理该问题,但是,笔者认为,这丝毫不能成为《反分裂国家法》牺牲宪法价值的理由。由此可见,宪法序言中的中国主要是一个地理概念,因为既然存在历史悠久的中国、封建的中国,20世纪的中国,而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949年10月1日才成立的,显然这里的中国不可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反分裂国家法》中的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就只是指台湾是地理上、历史上的中国版图的一部分,那么,台湾属不属于当前的、与历史上的中国地理上存在少许差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呢?不明确。《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中的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不能划等号呢?如果采用合宪性解释的做法,应当认为,《反分裂国家法》中的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应当认为就是宪法序言中所说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单就中国这个词语作合宪性解释,却可能导致很多问题。
如此的话,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来决定对台独分裂势力的战争而不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是不是与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相冲突呢?况且,国务院的职权仅限于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宪法第89条第16项),虽然很难说台湾地区是否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畴,但是,即使比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该条中的非和平方式显然就是以战争的方式。任何现实的理由都不能构成违宪,甚至良性违宪的借口。这里的战争状态是不是仅限于外战,而不包括内战?笔者认为,这里的战争应当认为是发生威胁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不得不动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等国家武装力量的状况,它不仅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也应当包括国内分裂势力挑起的战争。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这本是可喜可贺之事,然而,在高兴之余,笔者也发现,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作为一个宪法性法律,该法中的两个关键条文未能处理好与宪法上的相关条文的协调问题,而这必将导致宪法解释上的困难。
(公法评论) 进入专题: 宪法 。正如该法第2条所规定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况且,虽然人大不是经常运行的,但是作为其常设机构的人大常委会总不至于反应如此之慢吧。所以,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来决定对台独分裂势力的战争是无法作出合宪性解释的。既然是一个关系全国人民利益的如此重大的事情,显然,应当由最具有民意基础的人大来决定。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但是,现行宪法第62条第14项规定,全国人大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万众瞩目的《反分裂国家法》终于在2005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全票通过了。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条中多次提到了中国,那么,这里的中国到底是什么含义呢?是一个地理概念还是一个国家实体的概念?笔者注意到,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9自然段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第2自然段第1句,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但是,这必然与宪法序言第9自然段的明确表述相冲突。
而中央军委,根据宪法第93条,只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更没有决定发动战争的权力。虽然只有短短的十个条文,但是却给我国解决搁置达五十年之久的台湾问题提供了法理基础。
第67条第18项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第二,《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最可怕的是,如果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一旦决定错误,谁来为此承担责任?以它们的民意代表性,能否承担得了?所以,笔者认为,应当规定由全国人大或者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非和平方式的采取,而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来组织实施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才是合宪并合理的。第3自然段,20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第一,该法第2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同时,该条规定,是否发动战争,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来决定。
否则,不仅对我们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是一个破坏,同时也授人以柄。宪法序言中也多次提到了中国,比如,宪法序言第1自然段第1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第二,《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任何现实的理由都不能构成违宪,甚至良性违宪的借口。
况且,虽然人大不是经常运行的,但是作为其常设机构的人大常委会总不至于反应如此之慢吧。如此的话,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来决定对台独分裂势力的战争而不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是不是与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相冲突呢?况且,国务院的职权仅限于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宪法第89条第16项),虽然很难说台湾地区是否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畴,但是,即使比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3自然段,20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2自然段第1句,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虽然只有短短的十个条文,但是却给我国解决搁置达五十年之久的台湾问题提供了法理基础。
最可怕的是,如果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一旦决定错误,谁来为此承担责任?以它们的民意代表性,能否承担得了?所以,笔者认为,应当规定由全国人大或者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非和平方式的采取,而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来组织实施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才是合宪并合理的。第一,该法第2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